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52********,汉族,文化农民,住遵化市****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019年12月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遵化市公安局堡子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后院棚子内,搜查到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疑似气枪一支。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单管火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前装填式火药枪,具有致伤力;送检疑似气枪为制式气枪,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等物证照片;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枪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前装填式火药枪一支,制式气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