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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1时许,陇西县公安局菜子派出所民警在陇西县**镇**村**社**号李某某家中核实一标三实实有人口信息过程中,民警询问李某某是否非法持有枪支,之后李某某主动向民警上交枪支一把。经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鉴定,鉴定意见:送检检材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一支;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波

书记员:刘杨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2932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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