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路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南省*市*区*路办事处*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2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8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认识后,两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前体羟亚胺。2018年3月中旬,谭某某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在耒阳市五里牌*国道和*路交汇处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租了一间民房,后谭某某又按被告人李某某的要求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冰柜放于民房内。同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该民房,与谭某某共同将车内的制毒工具搬至房内。之后三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民房内制造羟亚胺,谭某某负责打下手及送饭。
2018年4月11日,谭某某在民房被抓获后,耒阳市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扣押了其二人所制作的若干疑似半成品毒品及制毒原料,并对扣押的疑似半成品毒品及制毒原料进行了编号和称重。经鉴定:送检的10201882190001至10201882190012号(编号为1-1-1至1-1-12号、毛重4541克)检材中均检出羟亚胺成分; 10201882190013、10201882190014、10201882190016号(编号为3-1、3-6、3-11号、毛重56214克)检材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10201882190015号(编号为3-9号、毛重1396克)检材中检出氯胺铜、羟亚胺成分。经鉴定:送检的1 号检材(标记有“李某某”字样的血卡一份)和“ 20180411 耒阳市107 国道内制造毒品案”中“椰汁瓶瓶盖擦拭物”、“红茶瓶瓶口擦拭物” 上检出的生物成分的STR 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LR )为1.21X 1022以上。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起诉意见书、禁毒知识汇编手册、检定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称重及取样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因本案被山东省棣县公安局抓获)在网上认识后,被告人李某某欲从朱某某处购买邻酮(俗称“邻氯苯基环戊铜“,制造毒品氯胺铜的前体原料)并谈好了价格。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因本案已被山东省无棣县公安局抓获)驾驶自己的一辆牌号为湘LKE***的名爵小车驶至山东省*县*加油站附近,以2000元/公斤的价格向朱某某购买了5公斤邻酮并现场给了朱某某1万元现金。201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又伙同黄某某驾车驶至山东省*县*加油站,又以2000元/公斤的价格向朱某某购买了20 公斤邻酮并现场给了朱某某4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口抓拍查询单、涉案照片、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制造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身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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