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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东七路一麻将馆打牌,在上公厕的途中遇见一叫“扎西”的藏族男子,李某某向“扎西”要求购买毒品,二人谈妥每克300元钱,后在公厕内进行毒品交易,李某某付给“扎西”21000元现金,“扎西”将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七包海洛因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毒品装在自己的背包内,回到家把背包放在鞋柜上。下午6时许,民警在曲江新区新安路海伦国际小区19号楼1单元2202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其家里鞋柜上,一个男士背包内缴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物7包,李某某当场交待这7包都是白色海洛因,经送检,查获的7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70.2126克,从中均捡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扣押、提取、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尿检报告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1552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70.21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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