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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街**号,无业。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9年8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张店区**村**路**公寓**号楼**公寓**房间,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冰毒11包,经称重净重22.8克。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1包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称重笔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五十四页。

3、适用简易程序鉴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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