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涉嫌毒品犯罪嫌疑,当日22时许,民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宾馆**号房间将李某某抓获,当场在该房间床头柜处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块350.12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纯度为66.6%。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可疑物外包装第三层检出人体DNA分型,与李某某的血卡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上相同,似然率2.47X1018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报告 (毕)公(司)鉴(理化)字[2019]1358号;5.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称量视频、入住宾馆视频、搜查视屏等共计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购买并持有,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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