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正街**号附**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银泰宾馆杨家坪步行街店812号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裤包中提取并扣押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包(净重0.41克),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提取到绿色笔筒一个和瓶身有“西施露”字样白色塑料瓶液体可疑物一瓶(因挥发未送检),从笔筒内提取并扣押毒品可疑物三包,其中一包为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内为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1.43克);一包(净重4.46克)为外用彩色塑料袋包装,内为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一包(净重4.53克)为内外两层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净重11.43克、净重0.41克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净重4.46克、净重4.53克的可疑物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8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12394****)
2.案卷二册,散页证据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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