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4********,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10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8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1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减去已服刑期一年零二个月零二日,总和刑期八年零四个月零二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远市**路**超市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1袋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随后,民警在其位于开远市**路**小区**幢**单元**号房间内床尾处查获1袋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在黄色纸盒内查获3颗绿色片剂、2颗红色片剂、1块透明晶体、2袋透明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
经称量,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28.0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公(司)鉴(化)检字【2018】625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采集生物样本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尚俊秀
代理检察员:肖珊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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