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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李世权,绰号“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5年5月7日、2019年10月18日被银海区人民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世权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世权在广西合浦县公馆镇解放路顺丰快递处领取从云南朋友“高大” (身份尚未查清)处购买并邮寄的毒品海洛因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5.09克、作案用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世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世权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坚善

2020年8月13日

检察官助理:钟辉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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