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航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2020年4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6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航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航峰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加油站附近,向一名外号叫“狗某某”的男子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毒品,后携带毒品返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登龙桥路新塘土窑米酒门口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航峰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疑似物,毛重20.45克,净重19.83克。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抽样鉴定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航峰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航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航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航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航峰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航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航峰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航峰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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