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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及门口牛奶箱内,查获白色晶体9袋,共计总净重为34.24克。后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9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封存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检察官助理:丁忠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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