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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8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桃市**国际**期对面的洗车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李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4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6.77克。随后民警在李某某位于和**际**期**栋**单元**室的租住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3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租赁合同、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理化鉴定报告;4.检查笔录;5.毒品称重视频、搜查视频;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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