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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出生地、户籍地****市,初中文化驾校教练员,住****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5月20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部诊治期间,民警在其单肩背包内搜出疑似毒品红绿色片剂1袋(共44颗,4.33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3袋(共计8.02克)。5月21日,民警对其驾驶的小轿车进行搜查,在其车内储物盒中搜出疑似毒品片剂一袋(200颗,18.84克)。经鉴定,从李某某单肩背包及车内搜出的可疑片剂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3.辨认笔录;4.证人方某某、曾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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