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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2时许,李某某在**镇**村委**段以投放地笼网的形式捕捞鱼虾。次日凌晨2时许,姥桥派出所民警在长江禁捕巡查时,将正在收地笼网的李某某抓获,同时查获李某某捕得的海虾、泥鳅、杂鱼共计0.84公斤。经物价部门认定,李某某捕捞的渔获物总价值为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婷婷

检察官助理:印晓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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