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5时,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本市武陵区**乡**桥附近**水域禁渔区,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沅江野生鱼57.64公斤,被常德市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接报案立案决定书到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关于禁用渔法的认定意见及关于渔获物种类的认定意见、武陵区**乡禁渔宣传资料、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禁渔期间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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