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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在禁渔期内与他人一起使用自制铁皮小船,载电瓶、自制捕鱼器后在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段的白河内进行电打鱼。在水利部门查获时,被告人李**弃船而逃。经查获,被告人李**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共计30余斤。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主动向新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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