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黄河禁渔期内,到开封市祥符区**乡黄河主河道内,使用电瓶、逆变器、捕鱼器等工具进行非法捕鱼,共捕得黄河野生鱼约0.8公斤,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查获证明、河务局证明、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书证;4.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等物证;5.现场勘验笔录;6.查获经过、现场指认及讯问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 邱颖颖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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