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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8********08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使用电鱼机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鲫鱼、白水条、钩嘴鱼等合计1.38斤。经贺州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评估渔业资源修复可折算总金额为376元。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琼

2020年7月24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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