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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居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9月2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20许至5月11日凌晨3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时间段为2020年伏季休渔期(即2020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仍驾驶“琼洋渔2****”渔船,雇佣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等四人,在N19°43'683,E109°8'994附近海域,使用灯光网罩的方式开展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638.1斤。同年5月11日5时许,儋州市海洋执法支队检查中当场发现,将此案移交儋州市海警局儋州工作站查处,该站经被告人李某某申请,将捕捞渔获物作变卖处理,变卖款共计人民币38552.4元。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鉴定,李某某所持有的渔网最小网目为11mm,小于国家要求的35m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一张、渔获变卖款、渔船一艘(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渔船海鱼公开称重变卖记录、委托书、渔业船员证书查询截图、船舶基本信息查询截图等;

3.证人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渔具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作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1027

                                     

附:1.被取保候审人李某某于居住地: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居民组**栋**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扣押于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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