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南营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电力背包在汉江水域南营办事处龚垴村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下午16时许,在回家途中被南营派出所、宜城市水产局查获,当场查获水产品黑鱼、鲫鱼8斤,背包式电鱼器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物证有背包式电捕工具一套。(二)书证有湖北省水产局转发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三)证人证言有龚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曾某,李某某,胡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五)南云派出所现场查获嫌疑人李某某及讯问的视听资料。(六)宜城市水产局的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去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 提起公诉。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运柏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城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抓获及讯问视频光盘一碟。
4被告人李燕飞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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