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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汉族,文盲,岭松港辅**7船所有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因妨害执行公务和无证驾驶机动船,于2016年7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雇佣了林某某、王某某驾驶岭松港辅**7船至台州市椒江区上大陈青屿岛附近海域使用网目尺寸20毫米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在作业时即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网具内有25公斤左右渔获物,后因腐烂变质被倒入海中。

另查明,2019年拖网类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自2014年6月1日起,东海拖网类(除虾类外)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

2019年9月3日14时许,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被告人李某某移交给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洪家派出所。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缴纳海洋生态修复资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网囊样品1份。

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扣押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通告、通知、现金解款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网具网目尺寸说明书。

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25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海洋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咸赏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136****0757)。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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