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路**大道**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强迫组织妇女卖淫罪,2006年11月23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到南部县南隆镇枣儿清坪村附近的西河段电鱼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当民警抓捕在同一地点电鱼的另一人时,李某某逃离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属于禁用的方法。同时依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间为禁渔期,作案地点为禁渔区的天然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