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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4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2020年1月6日至1月21日、2020年3月18日至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层)利用其担任**部**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用于安装在比特币矿机上的软件代码进行篡改,将代码中的收益账户由公司的账户修改为其个人账户,并将其个人账户予以隐藏,以此获利6.97个比特币。经审查,共计59台比特币矿机装有被修改代码的该软件。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计算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比特大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纪敬玲
代理检察员:  杨  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辩护律师徐尊立,联系方式:136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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