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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住肇庆市端州区********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百度贴吧上搜索到一条出售瑕疵辐纹陆龟(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帖子,后添加对方微信,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瑕疵辐纹陆龟。2019年10月18日,李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瑕疵辐纹陆龟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1600元后,李某某将该瑕疵辐纹陆龟通过顺风车运输至云浮市云城区交给杨某某。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5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收购一只正常的辐纹陆龟,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某5600元,后杨某某通过顺风车把该辐纹陆龟运输至肇庆市端州区。李某某养殖该辐纹陆龟一段时间后,又将该辐纹陆龟送还给杨某某,要求其代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图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辐纹陆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榜

(院印)

2020年8月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相符)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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