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堡**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向刘某某收购一只蓝和尚鹦鹉后转卖给陈某某。经鉴定,涉案鹦鹉为CITES附录Ⅱ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微信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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