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01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厦*号楼*单元*楼西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0 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100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渭南市高新区****。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杨*二人经商议,共同出资用手机在中国惠农网上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邓少俊的商铺上下订单,以2994元的价格买了两只人工养殖暹罗鳄鱼。2020年1月3日下午两人将鳄鱼拉到临渭区杜桥王真菜市场进行售卖,以每斤63元的价格卖出了两条鳄鱼腿及一条鳄鱼尾巴,非法所得约500余元。剩余的一条暹罗鳄鱼和剩余的半只暹罗鳄鱼尸体被收缴并送至陕西省动物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为暹罗鳄,收录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并列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测结论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平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永曌现在渭南市临渭区西二路潼关金厦4号楼1单元4楼西户;被告人扬帆现住渭南市高新区张东村四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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