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洛阳市新安县**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籍贯:河南省新安县,住址: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路**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以800元的价格从郑州市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陆龟一只,2018年2月李某某通过百度贴吧“陆龟交流群”以1200元的价格再次购买陆龟一只,李某某将陆龟放置于新安县家中饲养,直至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某住所查获的陆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到案经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秋丽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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