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02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苏州市姑苏区**团扇工作室业主,住本市姑苏区**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各地多次非法收购象牙制品用于个人收藏,其中部分用于出售。2018年11月6日,苏州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本市**巷**号姑苏区**团扇工作室内查获其非法收购的象牙制品13件,重量为648克,价值共计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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