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县,住澄江市**镇**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7月6日经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华宁县**镇**村村委**村路边以20元钱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箐鸡皮一张,带回家中作观赏用。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查获并送检的野生动物制品检材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系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16年9月、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猎捕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两次在澄江市至华宁县的澄华路海口段独发箐处的山上私自猎捕活体野生动物箐鸡和鹧鸪各1只,带回家中饲养,并将相关饲养情况录制视频发至朋友圈。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提取并送检视频中的一组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系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送检视频中的另一组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中华鹧鸪,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频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刑缓,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赃物箐鸡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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