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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70********,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住贡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贡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侦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贡山县***乡从缅甸人手中以人民币150元/市斤购买了4.9千克疑似熊油,于2020年1月2日在贡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宅处被贡山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4.9千克疑似熊油为偶蹄目猪科猪属猪,猪为家养动物,无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熊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而收购熊油4.9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忠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贡山县**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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