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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高路第一国际小区棕榈泉花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275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叫“黄翔”的人购买了一市斤穿山甲片,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疑似熊胆,通过快递收货后放置于家中,欲用于家庭成员治病。之后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其购买的穿山甲片和疑似熊胆。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片来源为鳞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Manisgigantea,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56元。查获的疑似熊胆来源为偶蹄目猪科猪属Susscrofa。猪为家养动物,无保护级别,无法核算其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手机快递照片截图,指定管辖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济价值50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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