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杨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建水县**镇**村周永波某某家地里认识李某乙,并向李某乙购买了三只“箐鸡”带回家中饲养。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的3只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三只白腹锦鸡活体;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甲、普某某、余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嘉兴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建水县**乡**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28734****。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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