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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同赢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名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两只苏卡达陆龟,并添加了对方提供的微信支付货款650元、68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陆龟放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路**栋**房内饲养。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海南省**县**农业养殖场,与对方约定一只塞舌尔巨陆龟的交易价格为11000元,李某某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然后将塞舌尔巨陆龟带回佛山家中,并将其之前购买的1只苏卡达陆龟寄给**农业养殖场用于抵扣1000元货款。

2020年3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栋**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查扣苏卡达陆龟与塞舌尔巨陆龟各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栋**房,联系电话17688****6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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