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01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闲鱼”、微信等网络软件,共向他人购得野生龟类1批。2020年5月20日10时许,民警在李某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楼东的住处查获李某某所有的野生龟22只。经鉴定,22只龟类中,其中1只为花龟幼体(价值人民币1250元),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1只为豹纹陆龟(价值人民币2500元),2只为苏卡达陆龟(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5只为赫尔曼陆龟(共价值人民币12500元),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品种。
同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缴获的龟类等物证;
2. 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伍尚昶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碟6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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