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侦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开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7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现住址为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4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经营动物买卖期间,以每斤人民币790-930元的价钱向戚某某(已判决)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7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戚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以及辩解;
3.相关书证;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杏瑜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拾个;
3、李某某持有的手机壹台(手机号码为13923081388)经查属于作案工具,提请法院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