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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号,住广东省连州市**大道西**号“**包”店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7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730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取得专用标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非法收购了他人人工繁殖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东省连州市**大道西**号“**包”店铺,联系电话1565885****

2.本案案卷材料3册;

3.散件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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