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2月2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上,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灰色鹦鹉;2015年4月左右,李某某在淘宝网同一家店铺内,以10000元的价格再次购买了一只白色鹦鹉。购买来的两只鹦鹉李某某一直饲养于石林县**镇**村自己家中,2020年2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灰色鹦鹉来源为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4500元;白色鹦鹉来源为鹦形目凤头鹦鹉科葵花凤头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鹦鹉一只(照片);葵花凤头鹦鹉一只(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网订单详情;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昂某某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物证笔录;(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2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2)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0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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