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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7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以16000元的价格向支付宝昵称为“宙*”的人购买一只一米长的疑似犀牛蜥蜴活体。另,李某某通过其他途经获得疑似犀牛蜥蜴活体一只并饲养至案发。经鉴定,上述两只蜥蜴种类为犀牛鬣蜥,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林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丹

2020年8月3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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