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5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湾自家包产地里清理地里的玉米杆时用柴刀把生长在地中间的一棵红椿树树皮从根部环剥。经云南省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楝棵香椿属的红椿,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棵红椿树的立木材积(蓄积)为1.83立方米。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剥皮行为将导致该棵红椿树环剥树皮以上部分逐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红椿树一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柴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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