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现住**镇**村。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的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因树木遮挡阳光影响自家农作物生长,私自进入湾沟林业局**经营所44林班16-1小班内使用木工斧以环剥的方式,毁坏致死水曲柳树4株和胡桃楸树1株。经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毁坏的树木均为国有林内自然生长的野生鲜活树木,其中水曲柳树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为Ⅱ级,合立木蓄积0.6330立方米;胡桃楸树立木蓄积0.39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已死亡水曲柳树4株,胡桃楸树1株;
(2)木工斧1把;
2.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江源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白山市江源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逄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鉴定意见书(湾林调【2020】林鉴字第18号);
(2)湾沟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鉴定说明;
6.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2)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进入国有林内非法毁坏致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杜吉宇
2020年11月0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村;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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