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0********,汉族,无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4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确定五大连池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粘网等工具进行捕猎。2019年10月29日至10月30 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在焦得布林场焦得布山二道洼子架设粘网,非法狩猎鸟类31 只。经鉴定,李某某非法狩猎的鸟类其中白腰朱顶雀21 只、锡嘴雀2 只、北朱雀8 只,31只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经侦查,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五大连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说明,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汉晶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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