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准备工具驾驶摩托车到井冈山市自然保护区**村猎捕野生动物“石蛙”。28日凌晨返回途中被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野生动物。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蛙类野生动物为棘胸蛙,共25只,学名RanaspinosaDavid,属两栖纲Amphibia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猎捕的2条蛇类其中一条为乌稍蛇,学名Zaocysdhunmades(Cantor)属蛇目Serpentiformes游蛇科Colubridae游蛇亚科Colubrinae;另一条为尖吻腹,学名:Deinagkistrodonacutus(Guenther),属蛇目Serpentiformes蝰科Viperidae蝮亚科Crotalinae。棘胸蛙、乌梢蛇、尖吻腹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通告等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棘胸蛙25只,乌梢蛇、尖吻腹各一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鑫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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