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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汉族,文盲,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在其位于梨树县林海镇下甸村三组的家院内设立粘网猎捕鸟类,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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