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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固始县**镇**村**村民组自家的虾塘上,采用网捕的方式捕杀鸟类共计5只。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黑卷尾和黄苇鳽,系 “三有动物”。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往流镇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卫东

检察员:刘  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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