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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莫莫格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莫莫格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至11月29日期间,在其居住的位于镇赉县**镇**村**屯的果园内和大门口路边,架设粘网2片用于猎捕野生鸟类,共计用粘网猎获59只鸟类;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鸟类死体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树麻雀57只,喜鹊1只、大斑啄木鸟1只,均属于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2个;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黑色粘网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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