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7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街**,于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期内利用禁捕工具猎捕网在天津市北辰区**路**站附近非法捕鸟。当场查获其猎捕网8张,鸟笼18个、便携式多媒体音箱1个,被捕获的各类鸟6只。经天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鉴定、红胁绣眼鸟1只、草鹀2只、黄眉鹀2只、灰头鹀1只,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类。同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证明;2.物证:鸟笼、猎捕网等;3.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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