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乡,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电瓶、铁丝、插杆、逆变器、夜间照明等工具,到天长市金集镇马塘一处麦田里,使用电网的方法,非法猎获草兔1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猎获1只草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
当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承阳
检察官助理:高琪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长市**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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