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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住该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期间,在巴彦县**镇**村****屯自家院内使用禁猎工具滚笼非法狩猎黄雀15只。经巴彦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鉴定:李某某捕获的鸟类为野生黄雀,黄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滚笼属于禁猎工具。案发后,侦查机关将黄雀15只依法扣押并放飞。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西集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人民政府文件、巴彦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扣押清单、巴彦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情况说明、放飞证明、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情况说明、销毁滚笼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巴彦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现场勘验鉴定报告;

4.勘验、检查笔录:巴彦县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中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海

                            检察官助理:张伟玲

                              2021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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