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居委会**桥**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临时商量带着猎犬去利川市谋道镇狩猎。杨某某和张某甲分别驾驶车辆,四人带了11条猎犬,代某某带了一把无柄梭镖,从李某某家出发前往谋道镇,15时许到达谋道镇**村**组伍家湾,狩猎约半小时,未猎获。
经查,李某某、代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均无狩猎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梭镖1把(照片形式)、猎狗11条(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现场照片;6.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伦文
检察官助理:何睦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居委会**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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