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门市黄潭镇徐马湾村通村公路上手持高压气枪射杀野鸟3只,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被打死的野鸟3 只、非制式高压气枪1 把、铅弹8 发。
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用于猎杀野生动物的高压气枪被认定为枪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猎杀的3只野鸟均认定为喜鹊。喜鹊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天门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6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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